行業新聞
解讀2015年新環保法七大亮點
“武器”有力
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后果嚴懲
亮點一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目前我國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規有90多部,新的環境保護法被定位為環境領域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主要規定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解決共性問題。
為此,新的環境保護法在總則中進一步強化環境保護的戰略地位,依照《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決定》以及《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確定的總體要求,將環境保護融入經濟社會發展。
新法增加規定“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并明確“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污染者擔責的原則”。
新法在第一條立法目的中增加“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規定;進一步明確“國家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促進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亮點二
突出強調政府監督管理責任
新的環境保護法調整篇章結構,突出強調政府責任、監督和法律責任。
現行環境保護法關于政府責任僅有一條原則性規定,新法將其擴展增加為“監督管理”一章,強化監督管理措施,進一步強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環境質量的責任。增加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制達標規劃,并采取措施按期達標。”
在政府對排污單位的監督方面,針對當前環境設施不依法正常運行、監測記錄不準確等比較突出的問題,新法增加了現場檢查的具體內容。
新法在上級政府機關對下級政府機關的監督方面,加強了地方政府對環境質量的責任。同時,增加規定了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并規定了上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對下級部門或工作人員工作監督的責任。
亮點三
設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專章
新的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專章規定了環境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加強公眾對政府和排污單位的監督。
這一章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一是明確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二是明確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主動公開環境信息,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并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三是完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公眾參與,規定“對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時向公眾說明情況,充分征求意見。”“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部門在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后,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事項外,應當全文公開;發現建設項目未充分征求公眾意見的,應當責成建設單位征求公眾意見。”
亮點四
重點污染物排放將總量控制(氨氮廢水處理)
新的環境保護法補充了總量控制制度。
新法一是規定國家對重點污染物實行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二是建立對地方政府的監督機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國務院下達,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分解落實。企業事業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對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亮點五
沒有進行環評的項目不得開工
新的環境保護法增加規定“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新法將環境保護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上升為法律,完善環境保護基本制度:增加規定“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并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同時,增加環境經濟激勵措施,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采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改善環境,按照有關規定轉產、搬遷、關閉的,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
亮點六
明確規定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新的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新法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相關社會組織,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同時規定,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利益。
亮點七
情節嚴重者將適用行政拘留
新的環境保護法針對目前環保領域“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突出,進一步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新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 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昆明目前尚無“按日計罰”案例
新環保法的實施,對環境保護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截至2月26日,各級環保執法部門在日常依法查處過程中開出的罰單不少,但是依照新環保法新標準“按日計罰無上限”處罰的案例,至今尚未出現。
祿勸企業擅自開工被罰21萬
關注“新環保法”的不僅是企業和環保單位,很多民眾也非常關注“史上最嚴”的新環保法,作為有色金屬行業重金屬——高濃度氨氮廢水資源化處理的賽科康侖公司一起與您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