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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消息:《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正式獲批,開啟成果轉化的黃金時代
2015年8月6日作者:署名來源:114產學研
2015年8月29日,是個不平凡的日子,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以156票贊成、2票反對、1票棄權,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決定。我國現行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1996年起實施。本次修法旨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規范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加速科學技術進步,推動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負責人郭林茂眼中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這次修改,從理論上可以說修改之后對一些科技人員通過科技成果轉化成為百萬富翁應該是創造了機會,提供了保障,但是如何看待這個問題,我說三點。第一,這次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修改體現了改革的精神,改革就要給我們帶來實惠。這次修改總的要求是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和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的精神。總結科技成果使用、處置、收益管理、總結改革經驗,著力解決阻撓我國科技成果轉化現實中的體制機制問題,最大限度地實現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所以這次修改主要是體現一種改革。
第二,這次修改一些改革的措施確實給我們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我們科技成果的持有單位及科技人員帶來一些實實在在的利好,這些利好有些是原則性的,比如增加、擴大科技信息的公布和發布,比如推進產學研結合等等這些原則性的東西。還有一些十分具體的利好,這些十分具體的利好,比如關于科技成果處置問題。大家知道,我們原來事業單位的科技成果作為國有資產的一部分,科技成果的持有人是不能隨意處置的,要經過程序不斷的審批。這次通過法律的修改,明確規定科技成果的持有人可以自主決定科技成果的轉化,這種選擇的方式可以轉讓,可以許可,可以作價投資。并且法律還規定,轉讓的價格也可以采取自主選擇的方式,可以協議定價,可以在科學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也可以拍賣。再比如,關于我們科技成果收益的管理,原來我們是一種什么規定呢,科技成果作為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就是處置以后這些所有的錢必須上繳國庫。這次法律通過修改,明確規定,科技成果持有單位的科技成果轉化以后全部收入,留給本單位。在用于對完成、轉化科技成果作出貢獻人的獎勵和報酬以后,主要用于本單位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科技成果的轉化及其他相關工作。再比如您剛才提到的這次大幅度提高了科技人員獎勵的比例,由原來法律所規定的不低于20%,所謂的不低于20%是科技成果轉化收入的純收入的20%不低于,這次一下子提高到不低于50%。同時規定,用于科技成果轉化為收入的錢,一部分用到了科技相關做出貢獻的科技成果完成轉化人員的獎勵和報酬,這些所有的這些獎勵和報酬的錢計入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但不計入這個單位工資總額基數。這些都是實實在在的創新和改革,這種給科研單位的自主權,即給科技人員的實惠,說到底就一個目的,極大地激發科技單位和科技人員對科技轉化的積極性。
第三,改革的效果。有相關報道,1980年美國通過一個法案,極大促進了美國科技成果的轉化,使短期內美國科技成果轉化提高了十倍。通過這部法修改以后,也希望我國科技成果轉化也提升一個大的水平,使我們充分發揮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作用,推動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促進我們當前的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當然我們也希望,成千上萬的科技人員能通過科技轉化成為百萬富翁、千萬富翁,甚至億萬富翁。在目前社會,科學技術已經成為支撐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力量,科學技術轉化已經是一個民族的大事,國家的大事,如果在我們國家有一批科技人員通過科學技術轉化成了一批先富有的人,那么確實是我們國家之大幸,民族之幸。114產學研協同創新服務平臺作為行業內著名的專業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將迎來更廣闊的發展空間。